都市更新4/5持分者同意即可改建
立讀三讀:都市更新4/5持分者同意即可改建
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,未來都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與建築物,只要超過五分之四以上持分者同意,即可以協議方式的改建。以避免現行條文以人與土地為必要條件,所導致「少數綁架多數」的情況。
由於原本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,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,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「所有權人」十分之八,並其所有「土地總面積」及「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」十分之八同意後實施之。
三讀修正後第25條之1第1項條文為,若未能依法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,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「土地總面積」及「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,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,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。
提案立委表示,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第1項原條文,容易讓有心人事刻意操弄不同意人數,喪失政府都市更新之美意。立委指出,過去常有不同意改建的十分之二所有權人,刻意灌人頭,以致往往只有一坪的土地,卻有上百位所有權人,讓都市更新只因達不到人數門檻而無法進行,造成「少數綁架多數」,喪失政府辦理都市更新的美意。
例如,擁有百分之八十的所有權人僅有二人,而擁有剩下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權人卻有上百人,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第1項原條文規定,持分少的上百人就能綁架持分多的二個人;但三讀條文將所有權人改為非必要條件,只要土地持分逾八成的所有權人,就能決定是否協議合建,對政府未來辦理都市更新將有很大助益。 |